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政
近日,民政部正式发布通知,传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内容。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养老服务体系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需立即行动起来,深入贯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新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将停止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对于在此日期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立即终止审批程序,将申请材料归还申请人并做出明确的解释。民政部门也不得再实施许可或以其他名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于已经取得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其许可证依然有效。但当设立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进行许可证的换发。
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民政部门将转向登记和备案管理,强化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想要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组织,需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完成登记后,养老机构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需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过程中,养老机构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将提供备案回执,并告知养老机构运营的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对于由民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的养老机构,可以适度简化备案手续。若养老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也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民政部还强调,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响应国务院的号召,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民政部门应担负起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养老机构整改;若养老机构未能按期改正,则应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
在此基础上,民政部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并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推动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一改革举措,无疑将为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注入新的活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安心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