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能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吗
[案情概述]
刘某,一位78岁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职工,每月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与赵某再婚,赵某无经济来源,二人再婚后经济依赖刘某的工资。后因家庭矛盾,刘某取回工资卡,赵某生活陷入困境。赵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每月支付1000元扶养费,但未提出离婚。
[案件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因赵某未提出离婚,仅要求扶养费,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应属道德调整范畴,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种认为,赵某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应先向子女要求赡养费。
第三种认为,赵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离婚或有无子女赡养为前提。赵某享有夫妻间的被扶养权利和享受赡养的权利并不冲突。
[深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赵某的起诉符合条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考虑风俗人情、道德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但法律也保护个人财产的存在。刘某与赵某的夫妻财产不应分彼此,但扶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
一些人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钱的支配是夫妻间的私人问题,法律不应干涉。虽然这有一定道理,但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毕竟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扶养费请求权却是。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要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有义务给付扶养费。本案原告赵某无生活来源,要求被告刘某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应当尊重夫妻间的财产支配权,但同时也应重视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在本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