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关于在

养老政策 2025-06-14 00:56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关于天津市全面施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位有农业的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区财政局:

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和天津市人民办公厅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我市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此补贴政策面向天津市户籍的农村老年人。具体对象包括:

1. 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的失能老年人;

2. 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

3. 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 80周岁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的失能老年人;

5. 8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的失能老年人。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不享受此项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进行划分。按照轻、中、重三个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此标准严格遵循《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的规定。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我们期待这一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生根,为农村老年人带来更多的关爱与温暖。也期待各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区财政局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让更多的农村老年人受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及其实施细则解读

一、背景与程序

天津市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养老服务,特别是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关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资金来源、资金拨付程序及发放形式,已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执行。

二、申请与认定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申请与认定程序仍按各区现行程序进行。只要资格审定合格,申请人自递交申请的当月即可获得补贴。如果当月未能成功发放,那么补贴会在第一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三、工作要求与细节

1. 各区民政局需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完善申请、评估、认定等实施细则,确保补贴发放平稳实施。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准确确定符合政策的优抚对象信息。

2. 政策宣传至关重要。各区需加强宣传力度,确保乡镇、村委会将政策宣传到每一户、每一人,使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能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3. 各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有效地使用,强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4. 信息更新与提交: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需在2019年12月15日前,提交规定的“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人员信息,并在之后的每月15日前向同级民政局提交增减人员信息。

四、政策变更与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村困难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100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7〕75号)已同时废止。此项政策的实施细节已主动公开,供公众查阅。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于201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了这一通知,标志着新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的正式实施。希望各区能够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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