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养老政策 2025-06-17 22:46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推动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全民健身是指公民自愿参与,以增强体质、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实行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民主动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全民健身规划。

第五条: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其他行政部门如教育、文化等,也在其职责范围内推动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本区域内的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和有关部门,支持辖区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体育健身。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类体育协会,应发挥其特点,积极组织健身活动。

第八条: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和赞助全民健身事业。体育公益金和福利公益金应按规定用于全民健身活动和特定人群的体育健身。

第九条: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为了纪念和推动全民健身,每年六月十日定为“全省全民健身日”,六月十日的那一周则为“全省全民健身宣传周”。

第二章 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开展健身活动应遵循科学、文明、安全、自愿的原则,根据人群、时间、地点制定合适的方案,推广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二条:应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定期举办以体育健身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会。鼓励各类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举办活动,推动全民参与。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等基层组织,指导居民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农村体育工作,乡镇和村委会应建立文化体育指导站等机构,组织村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应将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部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体育课的时间和品质,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运动会。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组织职工开展工间操等健身活动,举办各类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定期进行体质测定。

第十七条:鼓励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活动,特别关注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需求,支持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发掘和推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如武术、健身秧歌、腰鼓、龙舟赛等,让具有民间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得以传承和发展。结合现代健身理念和方法,创新健身形式和内容,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鼓励与支持全民参与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开始,为了促进全民参与健身活动,国家积极倡导并大力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和健身站点,为公民提供公益性的健身服务。也欢迎社会各界兴办经营性的体育健身组织,以满足公民个人的健身消费需求。

这些体育协会、俱乐部、站点和组织,必须在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框架内,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这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对公民健康生活的贡献。

对于像游泳、攀岩、射击、漂流、蹦极、拓展训练等高风险体育活动,其设施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对此,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将加强检查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健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则明确了公民参与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秩序,包括爱护健身设施、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或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

第三章“健身设施”中,强调了各级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重视,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都应设有体育健身区域,为公民提供健身的便利。

对于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没有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需要逐步补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在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管理单位也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建立健全管理、安全和服务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设施等。

为了让公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在媒体上公布设施名录,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这些设施应当全年向社会开放,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更需要延长开放时间。需要消耗资源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可以适当收费,但收取的费用必须用于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开放共享

为了丰富人民群众的体育生活,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确保开放时间错开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让更多人享受健身的乐趣。对于因开放产生的维护成本和管理费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会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鼓励更多单位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具体的补贴办法由省人民详细规定。

第四章:指导服务焕新生

高度重视国民身体素质的提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的体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携手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市设立的国民体质监测机构会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任务,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公民提供科学的健身指导。

为了提升体育服务的质量,鼓励体育场所和服务组织获得国家体育服务认证。省级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会共同监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从事公益性体育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指导工作。在经营性场所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还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公共体育场馆、健身辅导站等地方都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居民提供专业的健身指导。

除此之外,及有关部门还会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媒体也会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提高全民健身意识。还会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科学评价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理。例如,举办体育项目所使用的设施器材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无资质资格或未经批准举办特定活动的,将面临罚款,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补建。违反关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相关规定的,体育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将面临警告和罚款。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严重情况下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实施与附则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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