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
公告正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发布了第21号公告,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这一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推进,为广大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的处理方式
按照相关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的个人在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凭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凭证,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这一凭证。扣缴单位在办理税前扣除时,需按照通知规定计算扣除限额。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相关凭证,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务处理方式
当个人达到规定的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将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环节的处理,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民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税务服务。
三、施行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强调,扣缴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实等原因导致的税务处理不当。对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以便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
此次公告的发布,无疑为我国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这不仅意味着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也意味着在领取养老金时更为便捷的税务处理。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为广大民众带来更多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