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居家养老 2025-06-04 04:35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李某与张某这对恩爱夫妻,却因一场悲剧让家庭破碎。2003年2月16日晚,张某因精神疾病发作,在家中失去了理智,不幸将妻子李某杀害。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三次对张某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其为精神病患者,因此公安机关依法释放了张某。

这对夫妻于1987年喜结连理,育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多年来,家庭富裕,拥有20余万元存款、一栋楼房和一部汽车。这场悲剧使得家庭的未来变得扑朔迷离。张某的兄长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接管了家中的财产。这时,李某的父母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李某的财产进行继承,并请求法院剥夺张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剥夺张某的继承权,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无权继承妻子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张某虽然是精神病人,但他的行为造成了妻子的死亡,这明显违背了继承法的精神。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善良风俗。张某作为杀害妻子的凶手,应当剥夺其继承权。

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张某对妻子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张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行使继承权。而且,《继承法》中的“故意杀害”与张某的行为并不完全吻合,因为张某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导致的。张某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在尊重法律的也要考虑到张某的精神疾病状况。虽然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但他在民事权利方面仍应得到保障。毕竟,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张某在此案中虽不负刑事责任,但仍享有这一权利。张某对妻子李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希望这个家庭能够逐渐走出阴影,重新找到生活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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