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更精确地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一系列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读:
一、当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如果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监护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在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某些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名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以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等。
四、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情况,法院将不予受理。
六、若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同样不会受理。
七、在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其自然人的遗体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若无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亲属可提起诉讼。
八、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法院可根据情况判令侵权人承担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可支持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十、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十一、若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如内容与此解释不符,以此解释为准。
以上内容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确保每个人的精神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