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
浙人社发〔2019〕38号文件通知
各位市、县(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省级、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的朋友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我们迎来了2019年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刻。经过省的同意并报请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们决定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这一消息,如同春风拂面,给广大退休人员带来了暖意。
一、调整的范围与对象
所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到这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这是我们向长期以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退休人员们表达敬意的一种方式。
二、调整的水平和办法
2019年的养老金调整,我们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每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这是对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平等对待。
2. 挂钩调整:这部分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月基本养老金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增加的养老金越多。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每月增加3元。还有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3. 适当提高:对于达到一定年龄的退休人员,我们还进行了适当的增发。201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这是我们对长寿的祝福和尊重。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水平如果低于当地的平均水平,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足。
这一政策的调整,如同一场春雨,滋润了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心田。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整,能够让更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红利,感受到对他们的关心与尊重。
让我们一起期待这次调整,为退休人员的幸福生活加油助力!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对广大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我们决定对特定几类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这一决策不仅关乎他们的生活质量,更是对他们多年辛勤工作的肯定与尊重。
对于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他们在社会建设中作出了杰出贡献。若他们在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我们将依据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确保他们的养老金能够补足到平均水平。其中,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称号时间限定在1956年至1964年。
对于那些为企业做出过贡献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小业主等,若他们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我们会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补足。
对于在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岗位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我们将增加其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若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120%,我们会将其补足到该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本次调整不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资金来源方面,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的费用则按原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我们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2019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位退休人员手中。这是我们对他们的承诺,也是我们的责任。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对他们过去贡献的认可,也是对他们未来生活的保障。我们希望这一政策能够带给广大退休人员更多的温暖和安慰。
发出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日期: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