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居家养老 2025-06-18 02:26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与同仁们:

通知公告【民发〔2016〕178号】已正式发布,特此告知关于《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相关内容。

为了更规范、公正地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认定特困人员,民政部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本办法。该办法旨在确保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员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得以供养。其核心原则包括: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具体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而村(居)民委员会则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认定条件,我们将关注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这些人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将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形,我们详细列举了年龄、残疾等级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情形。至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我们将综合考虑其收入总和以及财产状况,其中收入包括各类收入,但不包括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供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请各级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民政部

XXXX年XX月XX日(此处日期为发布日期)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详解】

尊敬的各位领导与同仁们: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特困人员的救助与供养工作也愈发重要。为此,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详解:

一、总则:

本办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旨在规范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确保救助供养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认定原则:

1.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确保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员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得以供养。

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制定严格的认定程序,提高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便利。

三、认定条件:

主要针对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这些人群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包括年龄、残疾等级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情形。

2. 无生活来源:综合考虑其收入总和以及财产状况。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的统筹。具体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将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希望各级部门深入理解和认真执行此办法,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应有的帮助和关爱。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七条介绍:特困人员的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是由我们所在城市以上的地方民政部门精心制定的,这一标准得到了同级地方的批准。

第八条细则解读:法定义务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将被认定为本办法中的无履行义务能力者。这些人士包括:达到特困人员标准的个体;年满六十周岁或身体重度残疾并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的财产状况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青春保障计划: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的认定条件,他们应当被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流程一览:

第十条申请指南:想要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朋友们,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有难度,还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以及承诺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朋友还需要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需要履行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温暖之手:我们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一直在关注着居民的生活情况。一旦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居民,他们会主动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对于那些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他们会主动帮助申请。

第十二条受理一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他们会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四章 深入审核:

第十三条探察真相: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将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需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情况。村(居)民委员会也会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众议时刻: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根据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公示环节:审核意见形成后,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果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审核意见将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批。如果有异议,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新的审核意见,再次进行公示。

此篇文章在保持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生动的描述和丰富的文体形式,更直观地呈现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流程和细节,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关注这一社会救助制度。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民政部门需全面审查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不低于30%比例的随机抽查核实。这一过程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决定。审查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需细致入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将及时予以批准,并颁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待遇将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并通过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将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这一流程体现了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每一位申请者都明白拒绝的原因。

第十九条:针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他们应当被给予农村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待遇。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公平性。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将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帮助下,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确定特困人员应享有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一条: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时,主要依据六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以及自主洗澡。这些指标将作为评估生活自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特困人员在六项指标中全部达到,则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如果有三项以下(含三项)指标不能达到,则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如果有四项以上(含四项)指标不能达到,则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一划分将有助于确定特困人员的护理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照料和护理。

第二十三条:如果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将及时通过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给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在接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调整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这一流程保证了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这些规定的设立,旨在确保救助供养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让真正需要帮助的特困人员得到及时的救助。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中的未成年人与终止救助供养流程的详解

对于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那么他们可以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这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制度,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教育需求。

当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时,《第二十五条》为我们明确了一个流程。无论是本人、村(居)民委员会还是供养服务机构,一旦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应立即告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随后,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进行审核,并上报至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核准。这一流程体现了救助供养制度的动态管理,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详述了终止救助供养的流程。对于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会在其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为期7天。这不仅增加了透明度,还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公示期满无异议,那么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并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如有异议,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这一流程充分尊重了各方面的意见,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与严谨性。

对于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如果他们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那么他们会被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保了这些人员不会因失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而陷入无助的境地。

值得一提的是,《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这一过渡性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制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第二十九条》则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制作与发放由民政部规定,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

这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不仅关注到每一个细节,更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关怀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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