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反悔违约 源于患遗忘症
史老太与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南宁市兴宁区进行的,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关于房产交易的各项事宜。合同中约定,史老太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交易的具体细节为:徐某先支付2万元的定金,待史老太将房产证、土地证以及房屋实体全部交付给徐某后,徐某将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房款。这份合同中也明确了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方需支付给对方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
在合同签订之后,徐某依照约定向史老太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仅仅过了一天,史老太就提出了解除卖房合同的请求。对此,徐某多次与史老太协商,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遭到了史老太的拒绝。于是,徐某将史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滞纳金共计19万元。
史老太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患有“逆行性遗忘症”,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健忘、思维混乱的状态,并且受到了他人的鼓动。如果房屋被卖出,她将失去安身立命的地方。她认为卖房合同应该被解除。但对于徐某提出的19万元违约金,史老太认为这一数额明显过高。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史老太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应该被解除。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史老太是一位82岁的老人,且患有“逆行性遗忘症”的情况后,认为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自己将来居住的问题。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史老太可能会因为病情的发展而失去她唯一的住所。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认为徐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法院最终裁定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史老太应支付给徐某的违约金被酌情认定为2000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应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可能对自己不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