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村医养老生活补助范围
在广西的秀美大地上,乡村医生们收到了一个暖心的消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这份通知不仅仅是政策的调整,更是对乡村医生们无言付出的深深感谢与肯定。
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在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只要按照《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退出村卫生室执业,就会根据她们的服务年限得到一笔生活补助。这笔补助的金额是每月15元乘以她们的服务年数,即使服务年限不满一年,也会按照一年计算。这样的政策,无疑是对女性乡村医生们多年来的辛勤耕耘的一种认可。
不仅如此,《通知》还强调了对原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的认定与补助。经过身份核定的原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将被纳入村卫生室人员队伍,参照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由市级、县级财政共同资助。这是一个对过去默默奉献在乡村公共卫生领域的老人们的尊重和感谢。
更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调整了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发放机构,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发放,不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的改变,不仅简化了流程,更保证了资金发放的准确无误。
对于未来的工作,《通知》也有着明确的要求。各地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新纳入按月补助的女性乡村医生的核定和上报工作,同时做好补助资金的统计工作。对于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每年1月31日前都要进行重新确认登记,并上报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这样的制度,既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又确保了资金的专款专用。
这份《通知》,如同一场春雨,滋润了广西乡村医生们的心田。它不仅是对过去努力的肯定,更是对未来的美好期许。让我们共同期待,在政策的支持下,乡村医生们能更好的服务广大农村群众,为广西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