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设施条例

养老院 2025-06-18 06:23www.yanglao9.com养老院价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设施的繁荣与发展,让文化设施在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起到关键作用,我们根据国务院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我们所称的文化设施包括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两种类型。公益性文化设施主要指向公众开放的、用于文化活动的场所,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经营性文化设施则是以盈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场所,如电影院、歌舞厅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均需遵循本条例。

第四条 我们坚持鼓励文化设施的发展,实施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文化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设施,并负责组织实plement本条例。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如计划、规划、国土、工商、公安、卫生等,也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确保其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得到充足保障。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我们将特别予以扶持。

第八条 我们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境外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对于捐赠者,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乡协调。

第十条 为了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我们将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现代化、功能完备的重点公共文化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需考虑群众便利、交通便利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在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及其规划用地内,不得建设影响文化活动的其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还需符合实用美观、安全卫生等要求,并有无障碍措施,以方便残疾人、老人、儿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用地由相关行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请人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地,需经过严格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并确保调整后重新确定的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三条 若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进行转让、开发、改变用途,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易地重建或资产置换。重建的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其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迁建的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这些配套设施必须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用地指标或占用这些设施。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地区的文化设施管理档案,并向公众公布文化设施名录。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需将设施的相关情况报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将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或用途是严格禁止的。如有必要进行改变,当地需在作出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获得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及上级人民的批准。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和经营性文化设施的管理条例

第一章:引言

为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和经营性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

对于重要的公共文化设施,在批准其性质、功能、用途的改变前,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要确保公共文化设施的充分发挥,对破旧、闲置设施要及时调整、改造或重建。

对于需要收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优惠政策。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经营规范,保证公众权益和设施安全。公众在使用设施时,应遵守规定,爱护设施。

第三章:经营性文化设施

各级应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设施的发展,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兴建。经营性文化设施的设立和经营,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应引导经营性文化设施向健康、规范、多元方向发展,倡导特色经营,鼓励开展本地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经营性文化设施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建的经营性文化设施,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鼓励内部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改作他用、侵占、损坏公共文化设施、擅自改建或拆迁公共文化设施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若有擅自改变设施性质、功能、用途,或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罚款和行政处分。文化、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若不予依法查处,将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和经营性文化设施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促进文化设施的合理利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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