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冀人社发〔2012〕11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这份通知针对的是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经省同意,河北省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
调整办法分为普调与特定情况调整。普调包括每人每月增加一定金额和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对于具有高级职称、年龄较大、艰苦地区退休等特定情况的人员,还将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普调
1.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中补缴15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5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
2.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特定情况调整
1. 对取得高级职称且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70元。
2. 年龄满71周岁至81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根据不同年龄段增加40元至60元。
3. 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根据所在地类别每月增加养老金。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类别高于河北省的,每月增加20元。
4.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水平的,按有关规定补足。
5. 特定人群(如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等)月增加额不足一定金额的,补足到该金额。
6. 2011年达到特定年龄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一定金额的,补足到该金额。其中,低标准缴费的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650元的补足到650元。
此次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资金保障路径
关于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资金渠道明确且备受关注。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群体,所需资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对于那些未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群,资金解决方案将依照原有渠道进行。各个设区市以及省财政直管县,都在积极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致力于加强基金征缴工作,以落实调整后的待遇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地发放到每一位手中,杜绝任何新的拖欠情况。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举措,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力量,做好详尽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惠民政策的具体实施将细致入微,以确保每位退休退职人员都能及时领取到调整后的养老金。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的统一部署,各地必须在2012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以及1、2月份的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位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这是对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重要检验,也是对各地区执行力的一次严峻考验。让我们携手共进,确保这一关乎民生的政策得以顺利落地,让广大退休人员感受到党和的温暖与关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