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
文件编号:豫人社〔2019〕1号
亲爱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自然资源局同仁们: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为他们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这一决策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我们致力于通过补贴方式,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水平,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决策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原则:
依法保障。我们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给予补贴。全省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先保后征。我们坚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再实施征地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谁征地、谁保障。征地将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需要筹资缴费。
我们还坚持同地同价的原则。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他们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将获得同等标准的补贴。
我们注重可持续性和转移性。我们在确定最低补贴标准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为了适应流动性需要,补贴资金将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这一决策旨在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我们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将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即是我们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请各位同仁予以高度重视并贯彻执行。关于特定补贴政策及其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补贴对象范围的明确
新的补贴政策主要针对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这些农民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他们的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地时他们拥有土地承包权,并且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尚未参保但符合条件的农民,我们应积极引导他们参保。
补贴对象可以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包括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的补贴对象需经过多重审核:先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然后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再经过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最终报当地县级人民审定。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的详解
每当有土地被征收,都会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补贴。补贴的标准根据征地的面积确定,每征1亩地的补贴不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省直管县(市),补贴标准则按照所在省辖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进行核算。
每户每次被征地的补贴资金,会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确保公平性和透明性。
三、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的细化
关于补贴的发放方式,政策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当地处于缴费期,补贴资金将计入其个人账户。若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补贴资金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政策同样提供了相应的安排。如果他们在缴费期,将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这样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农民的不同参保情况,确保了补贴的精准发放。
这一补贴政策旨在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依然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明确的补贴对象范围、详细的补贴办法及标准、以及精细的补贴发放方式,这一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一道安全保障。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经过精心调整与改良,呈现出一系列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对于不同类型的被征地农民,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补贴方案与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一、关于补贴对象与养老保险衔接
对于补贴对象,我们关注其后续的养老保险情况。若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补贴资金将并入该账户。若补贴对象未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则该账户资金将视同其个人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尤其对于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将一次性支付。
二、针对已享受待遇的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也将一次性支付。
三、关于同时参加两种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对于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其补贴资金将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同样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要求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正常缴费,也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但会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四、关于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并计入征地成本。这一费用由地方预存,并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若预存费用不足,当地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补足。整个资金流程中,各地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收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将按照原政策进行保障。而对于本意见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将严格按照新政策进行保障。在此过程中,我们会密切关注政策执行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依然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确保其生活质量和权益不受影响。我们期待这一政策能够顺利实施,为被征地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细致规划。对于在新政策实施前已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当地当时保障条件的农民,我们将按照原政策进行保障,同时对于新征收的部分土地,我们将按照新政策进行补贴。这样既能保障原有政策的连续性,又能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
对于未达到当地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各地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衔接办法,确保每位农民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关于政策的组织实施,我们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是实施补贴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需要对该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
在补贴工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征地获批准后,需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村级组织需对农户的被征地情况进行登记并公示。乡镇则负责初审补贴对象和面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审核征地的合法性和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需复审补贴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核算所需资金并报同级审批。财政部门审查资金申请后,将资金拨付到位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只有等补贴资金到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才能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需要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妥善解决新政策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任何与我省现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符的规定,均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解释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时间定格在了2019年2月12日的这一天。在这一天,一份重要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得以公开。这篇文章关乎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事宜,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此刻,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因为我们所传达的,是关于每个人未来的重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个关乎民生的话题,它承载着人们对美好未来的期待和保障。
这一天,阳光洒满大地,春风拂面。在这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日子里,我们主动公开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这不仅是一份公开的信息,更是一份责任和承诺。
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在这里,我们不仅为您提供的养老保险政策,更致力于解答您的疑惑,帮助您了解如何为自己和家人规划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我们的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每个人提供了未来的保障。我们深知这份责任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始终秉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最优质的养老保险服务。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关注民生,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养老保险服务。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而努力。
这份信息,是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也是对每一位城乡居民的承诺。我们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了解并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事宜,为自己的未来做好充分的准备。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