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开篇总则
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繁荣,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此条例适用于本市所有面向社会营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关于开业管理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立,必须遵循本辖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高标准,方便群众就医。想要开办社会医疗机构,不仅需要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和医疗设施,还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于个体诊所,执业者不仅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还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同时诊所的房舍面积也要达到四十平方米以上。联合诊所、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的要求则更高,不仅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还需要更完备的房舍和科室设置。
第三章:关于执业管理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有相应的急救设施和药品,并实行首诊负责制。对于传染病患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行医或贩药。患有不宜行医疾病或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中工作。
第四章:细节规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与医疗有关的验光、美容、气功、生物钟类测定等活动。社会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严禁开展性病治疗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医疗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当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发生时,社会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同在战场上,士兵必须迅速报告敌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迅速响应,依法处理,确保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药品管理是医疗机构的头等大事。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同守护生命的钢铁长城。自制药品更是需要层层审核,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应用于临床,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职责的坚守。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文件、病志、处方等都必须统一印制,且必须按规定书写、保存。这就像是一场精密的交响乐,每个音符都必须精准无误,才能奏出生命的和谐旋律。
如果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建、扩建、更名或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就如同建设一座新的大楼,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划和审批流程。增减床位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这是对社会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当社会医疗机构面临休业、废业或迁移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收回相关证件。这就像是一场旅行的结束,需要向导游或旅行社报告行程的结束,并归还相关证件。
社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业者若发生变故,其直系亲属或从业人员必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申请变更或注销。这就像公司的交接工作,需要做到迅速而有序。
社会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就像士兵需要不断训练以提高战斗力。卫生行政部门会定期考核他们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社会医疗机构中的职称晋升,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这是公平的晋升路径,让每一个努力工作的员工都有机会获得认可。
进行医疗、保健、康复等业务的广告宣传时,必须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这就像是一场演出的广告,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向公众宣传。
社会医疗机构还需要承担所在区域的初级卫生保健、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就像社区的一员,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
社会医疗机构也有一些禁令需要遵守。不准流动行医、一照多处开业,不准安排未取得医师、医士职称的人员独立诊治和开方等。这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必须遵守,才能参与比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为非法行医、贩药者提供场所,这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社会医疗机构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还会进行一次年检,确保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同在战场上违反军规的士兵会受到惩罚一样,违反医疗规定的社会医疗机构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医疗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职责的坚守。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医疗管理和监督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在执行公务时,他们必须出示证件,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对于任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如果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坚信,只有严格遵守法规,才能确保社会医疗体系的公正与公平。
第三十三条主要是关于处罚争议的解决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他们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明确的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他们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那些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地执行医疗管理法规,维护社会医疗秩序。
第三十四条指出,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于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条款确保了法规解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吉林市社会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市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医疗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一章节的规定既严谨又全面,旨在确保社会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