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
财政部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这项试点将在上海、江苏、福建(含厦门)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拉开帷幕,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这一试点的核心目的在于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并对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进行积极的。通知内容涵盖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及时间、试点政策内容、试点政策适用对象、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以及试点期间的税收征管等方面。
具体来说,试点政策允许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在一定标准内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则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极大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增加个人的养老保障。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在上海等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业主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
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这一试点政策的关键部分,它是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试点期间还使用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务。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选择按照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进行,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必须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的要求。
在税收征管方面,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需提供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作为扣税凭据。扣缴单位也需要按照通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这一试点的实施,无疑为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民众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同时也为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关于商业养老金领取与税收征收的相关通知
一、关于商业养老金领取时的税务处理
在金色的年华里,当您按照规定领取心爱的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将为您代扣代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我们致力于为您打造无忧的养老金领取体验,让您在享受退休生活的不必为税务问题操心。
二、试点期间的多方准备
试点阶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为商业养老金的顺利发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他们也在积极指导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开发,确保为您提供更多优质的选择。中登公司平台正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进行无缝对接,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人社部、财政部则联手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并构建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这个平台的建设旨在为您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更优质的服务。
三、试点后的展望与部门协作
试点结束后,我们将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公募基金等产品将被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的投资范围。中登公司平台将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宏观监管。
四、信息平台的协同作用
信息平台将与税务机关紧密合作,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将为购买者提供保单凭证和产品名称等信息。保险公司将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部门间的紧密配合
试点地区的财政、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将及时向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部门反馈。我们期待与您共同打造更加完善的养老金体系,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养老保障。
本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