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营造无障通的温馨环境,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无障碍设施是我们的贴心小伙伴,它们是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在生活中能够方便、安全、自主地进行各种活动。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都严格遵循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残疾人工作机构则负责监督协调。大家都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大力支持无障碍技术的研发,鼓励创新,推动无障碍产品的开发与运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责任人。如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双方要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每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按照设计规范,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无障碍设施,并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第六条:规划和建设部门在核发许可证前,会严格审查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将不予批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确保质量。监理单位则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建成后,要按规定设置图形标志,指引大家正确使用。
第八条:项目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他们要负责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对于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不符合规范的项目,相关部门将制定改造计划。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要负责实施改造。上级部门将进行监督,未完成改造的,不得批准扩建或改建。
第十条:公共交通企业要在运营线路上配置无障碍车辆,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这些车辆要有醒目的运营标志,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不能改变其用途。如果需要临时占用,要报请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临时占用期满后,要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处理。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也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如果设计单位违反规定和设计规范,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若未能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或者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将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肃处理。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无障碍设施能够满足使用需求,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而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交付使用,也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公众利益。
如果违反规定,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除需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需履行职责。若存在未按规定规划、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核发相关许可证、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建设项目不予处理、对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实施不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相关部门将受到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确保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养护等各环节都能得到严格监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保障大家的权益。希望通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能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加无障碍、更加友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