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厅关于印发《 农村互助养老幸

养老院 2025-06-18 06:39www.yanglao9.com养老院价格

文号:冀民规〔2018〕1号

亲爱的各位市民朋友,以及定州、辛集市的民政局同仁们,还有雄安新区的公共服务局伙伴们:

大家好!现在,我们向大家隆重推出《河北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这份文件。这是一份关于我们农村养老事业的重要规范,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

河北省民政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简称幸福院)的运行,以推动全省农村养老事业的蓬勃发展。根据我省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的建设规划,结合农村养老服务实际,我们制定了这一办法。

幸福院是结合易地扶贫搬迁、空心村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统一规划,统筹各类资金建设,具备集中居住条件,开展互助养老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这里坚持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我们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积极参与,支持和资助幸福院的建设。

幸福院的运行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原则。以入住幸福院的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乡镇人民是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幸福院管理运行的领导。村党支部、村委会受乡镇人民的委托,负责幸福院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则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关于入院对象和办理程序,我们规定,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且有入住意愿的农村老年人,经审批后可入住幸福院。散居特困人员、低保户、计生特殊家庭、空巢独居老人将优先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不适宜集中居住的老年人,则不得入住。

入院自愿,离院自由。乡镇人民要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有意愿的老人需填写此表,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批准。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若老人生活不能自理,院方将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对于赡养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乡镇人民将提起公益诉讼。在幸福院居住的老人去世后,赡养人需在15天内将其物品搬出并退还房间。

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农村老年人创造一个温馨、幸福的养老环境!

河北省民政厅

2018年5月10日

河北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幸福院的温馨守护:从安置到管理,一路情深

当特困人员安详离世后,民政部门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妥善安排葬礼,并负责将其所居住的温馨房间归还给幸福院,这是一家专门为老年人打造的幸福之所。

第三章:院务管理的温情篇章

幸福院,一座充满爱与温暖的家,实行的是院长负责制度。这位院长,不仅是管理者,更是家的守护者,必须常住于此,为老人们提供精心服务。

院长的选择极为重要,需要由乡镇党委和乡镇人民从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德高望重的人员中挑选,也可以由现任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兼任。这位特殊的“家长”需要接受聘用,并向县级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院长的职责繁重而神圣。他们需要贯彻落实党和的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研究幸福院管理服务的细节;关心照顾每位老人的生活,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院内的老人们也要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对于违反规定的老人家属,院方会加强批评教育。如果经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会被责令迁出。

幸福院还建立了院务管理委员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这个特殊的集体以提高院内老人的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了一个互帮互助、和谐共处的老年人大家庭。

第四章:财产管理的严谨之美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每一件物品、每一处设施都是老人们的温馨依靠,是幸福院的宝贵财富。对于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幸福院十分严谨。

除了上述的规范管理,幸福院还开展了各种有趣的活动,如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活动,实行“积分制”管理。老人们的每一次参与都会得到相应的积分,这些积分可以在社会救助、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享有优先照顾权。这不仅激发了老人们的积极性,也增强了他们的社区归属感。

幸福院还建立了法定赡养人定期探访等制度,开展评比竞赛活动,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为老人们带来了物质上的帮助,更是精神上的慰藉。

村党支部加强互助幸福院的党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幸福院成立党小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些党小组积极帮助孤寡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监督落实困难群众的各项生活补贴措施,为老人们带去实实在在的温暖和帮助。

这就是幸福院,一个充满爱与温暖的家,一个为老人们精心打造的温馨之所。在这里,每一位老人都能感受到家的温暖和关怀,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在宁静祥和的幸福院,为了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我们精心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从公共财产到公共服务,再到保障措施,每一环节都体现了对长者们无微不至的关怀。

幸福院的公共财产是每位长者的共同财富,包括公物采购、登记、配发、保管等每一个细节,我们都严格把控。院内的老人们要自觉爱护公物,对于那些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行为,我们将按照原价要求赔偿,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我们将责令其迁出幸福院,以确保大家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

救助及社会各界捐赠的生活物品,我们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发放给每一位需要帮助的老人。对于定向捐赠的物品,我们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精确发放给指定对象,确保每一份爱心都能送到需要的人手中。

幸福院不仅是一个居住的地方,更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场所。我们设置了综合服务代办点、公共浴室、文娱活动室、健身活动场所等,为长者们提供丰富多彩的生活体验。鼓励有条件的幸福院设立医务室,为长者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为保障这些公共服务的顺利进行,我们采取了多项措施。县级人民会依据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幸福院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服务费用。设区市每年会安排一定数量福彩公益金用于补助这些费用,省级财政则重点支持贫困县幸福院的服务管理费用。

幸福院的财务由乡镇人民统一管理,确保每一笔支出都公开透明。日常维护、维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根据实际需求做出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而管理服务费则包括幸福院办公经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等,院长及其他服务管理人员的待遇由乡镇人民核定。

我们也明确了长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范围,例如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等费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为幸福院的长者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我们还将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各类生活补贴,对领取补贴后仍然生活困难的老人,我们建议给予临时救助。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幸福院的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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