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企业职

养老政策 2025-06-18 00:43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

尊敬的各设区市人民、各扩权县(市)人民以及省各部门:

经过省的批准,现将《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个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有关。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对于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四、为了平稳衔接新旧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并设定了逐年递增的待遇差发放比例。

五、本办法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如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规定等。

最后强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为我省企业职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

针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无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新办法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若计发月数未达到最低标准,将按最低计发月数计发。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以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性提前退休,在过渡期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原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一年退休,将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若缴费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仍可办理退职。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将按照原规定减发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若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缴费年限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企业职工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相应年限,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的任何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脱离特殊工种岗位超过5年的,则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来自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来自个人账户。如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充。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在统计部门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

新规定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定义,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新规定为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详细计发月数表请参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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