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新鲜出炉啦!
喜大普奔!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经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热烈讨论,于2020年4月1日正式通过,从此甘肃的老年人们迎来了全新的养老保障!此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贴心的服务。
此条例的制定,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精心打造此条例。
此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里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
甘肃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前进,遵循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这一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老年人的一份沉甸甸的关爱,更是对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有力推动。
条例内容涵盖了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人才、扶持保障、监管服务、法律责任等多个章节,为甘肃的养老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构建全方位养老服务体系,共筑美好养老梦
在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大家庭中,养老服务事业如同温馨的港湾,承载着老年人的幸福与期望。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高瞻远瞩,将养老服务纳入发展的核心议程。他们不仅制定详尽的规划,还推动服务体制改革,确保养老服务事业蓬勃发展。乡镇、街道更是深入一线,肩负起养老服务的重任。
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的领航者,携手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等多部门,共同为养老服务事业添砖加瓦。他们不仅统筹推进医养结合,还为老年人健康服务筑起坚实的屏障。这种跨部门协同作战的模式,让养老服务事业如虎添翼。
在这个充满爱的社会里,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在为养老服务献出自己的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其中,展现出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怀。村委会和居委会更是发挥基层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不仅如此,社会各界还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也不遗余力地宣传养老服务,让养老服务事业深入人心。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更是精益求精。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时,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新建城区和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确保验收交付时的完备性。对于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通过多种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无处不在的关怀。
论养老服务设施的保护与居家社区养老的推进
第二章 设施保护条款解读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都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用途或使用性质。对于养老服务设施,我们必须像对待珍贵的文物一样,小心呵护,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侵占、损害或拆除。
若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调整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用途,必须经过严格审批。重建或置换的设施,必须确保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应为他们安排过渡用房。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我们深知,赡养人应尽的孝道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更包括精神上的关爱和照料。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真心实意地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和照顾。
为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对于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应优先保障他们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等多种服务。这不仅是技术的进步,更是对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升。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探访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对特定老年人群进行探访。这不仅是对老年人的关心,更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
各级及民政部门应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必须规范服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服务的质量,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调查、登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这一工作不仅有助于制定更好的政策,更能体现出基层组织的责任感和关怀。
我们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这种互助不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情感的交流和陪伴。
第二章 关怀与陪伴
第二十三条 金年岁月,当长者疾病缠身,住院治疗时,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展现人文关怀,给予必要的陪护假。让孝心与责任并行,为长者的康复之路点亮温暖的光。
第四章 养老机构的服务守护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的设立,如同播种爱心之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壤,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确保生长的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承载着公益的使命。在满足特困人员的需求之余,更要为经济困难、失能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托养服务。剩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更多需要关爱的老人。
第二十六条 我们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像播种慈善的种子,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七条 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养老机构的基本规范,确保每一位长者都能得到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与每位入住长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是责任的承诺,是双方的安心之约。养老机构依照协议,为长者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安全是养老机构的底线。机构需建立消防、安全值守等制度,明确责任,定期开展检查,消除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为长者的安全保驾护航。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是长者的贴心人。机构需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尊重每一位长者的人格尊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遗弃。
第三十一条 的定价原则,让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透明化。运营的机构按非营利原则定价,社会运营的机构则自主定价。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照顾长者,养老机构需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科学配置护理人员。新建机构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确保每位长者都能得到专业的照顾。
第三十三条 若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必须提前六十天向民政部门提交方案。这是对长者的责任与承诺,确保每位长者都能得到妥善的安置。民政部门是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妥善安置老年人的重要职责。
在第五章“医养结合”中,高度重视老年人的健康需求,通过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的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资源,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
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议合作也被强调。通过合作,养老机构可以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一系列服务,确保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就能享受到便捷的医疗保障。
为了深化医养结合,还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互相设立。养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设立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等,享受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同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设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医疗服务。
在绿色就医通道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发展老年医院或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照护。
中医特色的健康养老服务也被纳入考虑范围。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服务。安宁疗护病房和安宁疗护中心的建设也获得支持,为老年临终患者提供全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
在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中,强调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规范养老服务用工,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认可。
鼓励各地积极打造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注入更多活力。
第四十二条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培养更多专业人才。从普通高校到职业院校,都在积极响应这一号召,纷纷推出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专业,并为学生提供资助政策。为了推进养老服务的实践教育,职业院校纷纷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普通高校毕业生如果愿意投身养老服务事业,并在省内养老机构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服务满一年,那么他们在校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将得到逐年代偿返还资助。这一举措无疑会吸引更多有志青年投身养老服务领域。
第四十三条对于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他们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与医疗机构相同,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也享受同等待遇。这体现了对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重视和认可,也鼓励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养老服务机构流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入养老服务队伍。这是一个多赢的举措,既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又提高了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四十五条还支持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者根据服务时间储蓄,可以优先享受社会养老服务,并享有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权利。这样的举措能够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为养老服务事业贡献力量。
第七章扶持保障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减税降费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还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加强与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的衔接。在土地方面,县级以上人民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也落实了养老服务事业划拨用地政策。
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为老年人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服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有效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
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我们鼓励其兴办,并为他们提供便利。凭借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法定材料,这些机构可申请划拨供地。我们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让养老服务机构有更广泛的布局和更丰富的资源。
对于公共设施,我们必须重视其无障碍改造。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制定计划,对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进行改造,如增设坡道、电梯等,为老年人出行带来便利。我们还要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让居家生活更为舒适。
金融服务在养老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县级以上人民应推动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我们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相关责任险,扩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为养老服务提供风险保障。
教育也是养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鼓励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让老年人可以就近学习,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我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扶持企业开发老年产品,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发展。这些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必须注重安全性和有效性,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在监管服务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应公开,并作为相关补贴的依据。我们还应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我们还要不断创新养老方式,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我们应拓展科技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应用试点示范。省、市(州)人民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推广养老服务标准化经验。
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追求卓越,超越地方标准,制定并实施更高的企业标准。这样的行动纲领,不仅是对服务机构自身品质的肯定,更是对每一位老年人的关怀与尊重。想象一下,一个充满活力且遵循严格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更能为他们带来心灵的慰藉。
第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需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这不仅是一个公开透明的通道,更是对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与保障。任何关于养老服务的疑问或问题,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得到及时回应和处理。想象一下,这样的制度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确保双方的需求与问题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我们明确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任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每一位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个体的要求,更是对养老服务质量的保障。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损害养老服务设施等,将依法予以处罚。这是对养老设施的保护,也是对老年人的关爱。想象一下,一个有序、规范的养老环境,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种安心的保障。
养老机构如有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未按照标准提供服务、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等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这是对服务质量的严格要求,也是对老年人的关怀。想象一下,一个充满爱心、专业的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无微不至的服务。
对于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是对他们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整个行业秩序的维护。想象一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每一个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成长的土壤。
这是一个关于养老服务质量的法规,它如同一盏明灯,指引着养老服务机构走向更加规范、专业的道路。它也如同一把保护伞,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安心、舒适的养老服务环境。在这里,每一个细节都被关注,每一个需求都被满足,每一个个体都被尊重。
第十章 附则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条例,以下是对其中一些重要术语的解释和阐述。 (一)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广泛的定义,涵盖了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这些机构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二)养老机构具体定义 养老机构是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这些机构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环境,提供全方位的照料服务。 (三)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这些设施是养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由和社会依托社区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助餐、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服务。这种服务模式让老年人在家中就能享受到专业的照料和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 (五)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 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过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他们可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护理,以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这些家庭在面临特殊挑战时,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七)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提供的一种服务。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以上定义的术语将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解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