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动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和县人民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若其他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决定,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卫生、环保、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等部门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投入公共财政支持。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于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市容管理要求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城市中的建筑风格、色调需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于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其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随意吊挂、晾晒、堆放物品或搭建构筑物。安装设施时需保持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确定并公布。
第六章 公共区域管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搭建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的,需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并确保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各类公用设施需符合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保持完好、整洁和安全。出现问题的设施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章 经营行为管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许可临时占用的,需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经营或展示商品。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需保持外观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防止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八章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要求
城市风貌提升与环境卫生管理之规范解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景观美化与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各城市需依据实际需要,逐步构建和完善城市的景观灯光系统,将其纳入统一的集中控制系统之中。这不仅是对城市形象的展现,更是对市民生活品质的保障。
在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方面,我们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户外广告需统一规划,遵循规定的设置要求和期限。各类牌匾的设置也需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于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更是不可或缺,需要保证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若有设施损坏或画面污染,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这不仅是对市容的维护,更是对市民视觉感受的尊重。
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每一位市民都应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的发生。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市民需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倾倒。对于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中。市政设施产生的废弃物也需及时清除,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也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准后,方可处置。施工中的环境卫生管理也至关重要,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在城市家禽家畜的饲养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若因特殊需要饲养宠物或信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确保不污染环境。对于宠物的粪便排放问题,饲养人必须及时清除。在城市公共场所如道路和广场等地方禁止清洗车辆。从事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散落。城市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制度,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民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还需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不受影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也是重中之重。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需根据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制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建设规划也应包含环境卫生设施的配套建设内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这不仅是对城市环境的改善也是对市民生活质量的提升。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整洁的城市环境为市民带来更好的生活体验。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遵循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合理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确保环境整洁。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承担起责任,精心维护这些设施。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封闭这些设施,更不能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还建方案,并获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批准。已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严禁擅自改变其用途。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及责任人。责任人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等现象。还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环境卫生设施也要保持整洁、完好。如发现有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需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举报。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还要依法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以通过专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规执行
当城市的管理出现瑕疵,市容环卫遭遇挑战时,有关部门将如何出手?答案是坚决的,也是细致的。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对于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如乱丢垃圾等,相关部门将责令清理,并可能处以1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对于那些拒不改正的违规行为,如不按规定的建筑行为等,责令改正的罚款额度将在50元至500元之间。
三、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破坏公共设施等,将责令停止,并处以2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至八、其他违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违反某些特定规定的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数千甚至数万元。而对于那些拒不改正的严重违规行为,甚至可能面临等严厉措施。
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罚款的收缴方式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公正公开。
第四十四条则强调了对于那些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而第四十五条则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中明确指出,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让每一位市民都明白,维护市容环卫,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违规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提醒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