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养老政策 2025-06-18 04:19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发展中医事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此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发展中医事业应遵循继承、保护、扶持、提高的原则,发挥中医的特色和优势,结合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推动中医现代化。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城乡中医医疗保健体系。

应当办好非营利性的中医医院,并加强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行医。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技术质量指标等应达到国家或本省的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应坚持以中医为主的服务方向,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医疗水平。应参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城镇中医医疗机构还应组织专家到农村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协作。

第三章:教育与科学研究

重视中医教育事业,建立健全中医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医高等教育。改善中医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提升教育质量。

中医高等院校应加强中医药理论教育,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机构应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鼓励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

第二十条 着眼于未来,我省卫生行政部门将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手制定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的宏伟规划,打造坚实的中医药科研体系。为此,我们将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的深入以及技术的创新。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的将被组织起来,以加速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将大力扶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推动优质、高效中药的研发与现代化进程。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将倾力组织中医机构进行中医药资源的开发和文献的整理研究,挖掘独特的诊疗技术和传统中药方剂。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将得到保护,为中医临床和中医药理论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我们积极鼓励向国家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和专门技术。

第二十三条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将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中医药的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资本参与开发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我们鼓励中医机构、学术团体和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以多种方式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疗技术合作与交流,将我们的中医药文化推广至全球。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将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并确保增长的幅度不低于本年度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这些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人民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其基本建设、重要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所需经费,将由当地人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予以保障。我们将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对中医机构的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和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将把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诊疗技术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制剂也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评选范围。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我们欢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推动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将对在中医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开设中医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药科研机构也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进行诊疗活动。任何撤销、合并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决定,都必须经过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并报省中医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想要从事中医医师职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注册后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开始执业。执业医师需要定期接受考核,只有考核合格才能继续执业。

第三十二条 我们将建立名中医称号制度,对社会公认的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人员授予名中医称号。具体办法将由省中医管理机构与省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将由以中医专家为主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中医机构的评审评估以及中医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等。在评选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制剂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时,将吸收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取得省中医管理机构的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与证明内容不符的广告。

第三十五条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防中医药资源流失和技术秘密泄露。

在中医事业不断发展的当下,其行业规范与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中医管理机构正致力于推动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这些组织不仅仅是中医技术的交流平台,更是培养中医人才、弘扬中医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们致力于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丰富多彩的医德教育活动和学术交流,以维护中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违反相关规定,如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或者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对其进行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证书。若给患者带来损害,还需依法承担赔偿。

撤销、合并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上级人民将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发布的广告与批准内容不符的,将由省中医管理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听证权利、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利。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提到的中医机构,涵盖了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中医教育机构。自2002年8月1日起,这一条例为中医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促进了中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一中医行业规范与管理条例为中医行业设定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既保障了患者的权益,也为中医从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职业行为规范,对于推动中医事业的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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