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
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位县、区人民,市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并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我市特制定了《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要点如下:
一、背景与目标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定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场所。
四、建设标准
1.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 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五、设计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包括选址、建筑、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六、管理要求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方便老年人使用。
2. 房屋内部设施要齐全,包括水、电、通信等设施。
3.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七、实施与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规划设计方案中,需明确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
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此办法,共同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宜居的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南宁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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