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务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独特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此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是为那些在吃、穿、住、医、葬方面遇到困难,生活无着的村民提供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这一工作的进行,离不开的领导、民政部门的主管、各部门的协作、乡村的实施以及社会的广泛参与。各级人民都在努力组织各方力量,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确保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村民都能得到及时的援助。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
我们的五保供养对象,是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他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力赡养。确认五保供养对象,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办理,包括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评议和公告、乡镇人民的审核、县市区人民民政部门的审批。对于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如果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的供养,并签订供养协议,经过认定,则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而当五保供养对象出现特定情况,如具有了劳动能力、获得了生活来源等,将终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第三章:五保供养内容和形式
五保供养的内容丰富,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疾病治疗以及丧葬事宜的办理等。特别是疾病治疗方面,我们与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衔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会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治疗疾病后个人仍无法承担的大额医疗费用,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我们将按照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并支付不超过一年供养经费标准的丧葬费用。五保供养对象的私有财产将按照继承法处理,不得将其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对于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对象,我们将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
这就是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全面介绍,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这一群体,共同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五保供养制度:保障与关怀并重
在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五保供养对象都是最需要关注和照顾的群体。为了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县市区人民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了五保供养标准。这一标准不仅涉及现金,还包括各类物资,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而这一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
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照料和管理;而分散供养则可以选择在家生活,由村民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提供照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选择分散供养,确保他们的健康和他人的安全。
关于资金保障,五保供养资金被列入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的财政预算。省财政还会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还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从集体收入中安排资金或实物进行补助。各级人民还可以利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用于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人民高度重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居住点,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住房进行修缮和维护。还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管理资金,并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都被纳入了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还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文化娱乐、保健康复活动,甚至开展农副业生产,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各级人民及相关部门对这些活动给予指导和政策优惠。
为了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专款专用,实行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民政部门每年底都会向同级人民财政部门报告五保供养对象的异动情况,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及时拨付和调整。相关部门还会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此之外,五保供养对象在用水、用电、用煤、用气等方面也享受了与城镇低保对象同等的优惠。他们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可以将承包土地以其他形式流转,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这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都体现了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深切关怀和保障。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五保供养对象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关怀。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明确,对于那些忽视法规、肆意违反此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严肃处理。具体行为包括:未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或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五保供养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拨付拖沓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待遇低于法定标准的;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增减变动却隐瞒不报,企图套取供养经费或导致应享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失去供养;以及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上级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纠正。如果不改正,将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如果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指出,如果违反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说明,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湖南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进行。2003年11月17日省人民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将不再生效。新办法的出台,旨在更好地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为湖南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设定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行为准则。它不仅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了法律保障。希望各方能够严格遵守,共同推动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