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述
为了美化我们的城市,滋养公民的身心健康,我们亟需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此条例。公园,作为城市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不仅具备游憩、休闲功能,更拥有优美的生态环境,向公众敞开怀抱。这其中包含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等各类专类公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市将公园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投入。欢迎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参与公园建设和经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统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则负责辖区内公园的具体管理。环保、建设、规划、土地、公安等各部门也要协同做好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蓝图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合理布局为原则,绘制全市公园的发展蓝图。新建居住区必须规划一定比例的公园用地。区县(自治县)也要规划至少两个面积较大的公园。
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则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则来制定。这些规划需要经过各级的审批,确保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如有需要,必须得到原批准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建设实施
公园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踏勘完成。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则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的相应部门完成。
在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确保与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设计方案一旦获得批准,就不能随意更改。如果需要变更,必须得到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公园的建设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竣工后还需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管理细节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任何可能污染公园环境或破坏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园的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为市民提供一个健康、宜人的休闲场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公园的门户,是市民们初遇美景的第一道风景。这里,必须保持整洁、宽敞,让每一位市民都能愉快地进入,感受自然的美好。绝不允许有人在公园门口摆摊设点,破坏这份宁静与和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及超标污水。这是对自然环境的尊重,也是对每一位市民的健康负责。更不能破坏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这些是我们的宝贵财富,需要精心呵护。
公园绿地是城市的绿色肺腑,绝不能侵占。无论是出租、合作还是其他方式,都不得将公园绿地改作他用。这是坚守的原则,也是对未来的承诺。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公园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于城市规划中需要改变或调整公园绿地性质和范围的,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公园管理机构,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他们需要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园内设备设施完好,保持公园环境整洁。他们还需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游客的安全。
对于公园内的植物和动物,管理机构需要精心养护。他们需要遵守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并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园门票、展览、游乐设施和其他有关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公示,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在公园内,禁止一系列行为,如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污损毁坏公园设施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园的生态环境,也影响了其他游客的休闲体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比如,对违反条例规定委托无资质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破坏公园环境、扰乱公共安宁等,公园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并可能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园的每一方每一景,都需要我们共同呵护。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定,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休闲环境。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及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范畴,公园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依法进行处理。这是一种对公园管理规定的尊重,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敬畏。
第三十五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若存在以下行为:擅自占用公园用地、违规发放公园建设工程许可证、越权发放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挤占挪用赔偿费建设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相关部门将给予行政处分。若这些行为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公务人员行为的严肃规范,体现了对公园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了本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因为公园管理的责任导致游客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公园方面需要依法赔偿。这是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园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如果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的生效时间,也是公园管理法规的落地实施,标志着公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本条例,共同维护公园的生态环境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