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丹星:解读卫健委15项医养结合新政
医养结合之路愈发明朗,目标明确指向为一线养老提供助力。我们坚定地相信,医疗资源的下沉与家医签约养老模式的结合,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鼓励医生护士,特别是退休的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医养结合的行列。多点执业、居家合法化,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合理的薪酬,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农村地区的医养结合实践已经初见成效,"两院合一"的模式让卫生院直接托管敬老院、幸福院和农村养老院,多省的实践证明了这一模式的可行性,值得继续推广。
我们倡导各种形式和体制的医养结合机构共同发展,减少干预,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但也要警惕那些试图套取医保或长护险的行为,风险极高,切勿抱侥幸心理。
人才队伍建设被纳入卫健委的整体规划,医养结合的标准体系也必将同步发展。依赖医疗资源是养老的必然趋势,而医养结合也将成为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以开放的心态,找准定位,顺势而为,共同开创医养结合的新局面!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意见,政策全文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医养结合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医养结合服务的获得感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意见指出,要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衔接,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规范的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工作,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该行动计划支持研发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等智能服务机器人,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将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我们需要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告知他们。这不仅有助于老年人及时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还能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还要推进医养结合机构的“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和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不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设置区域总量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这将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利,促进医养结合服务的发展。
我们还需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等部门配合。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支持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加大支持力度。我们可以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财税优惠。我们还可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
通过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进医养结合机构的“放管服”改革、加强监管和加大支持力度等措施,我们将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智能、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健康和养老事业的发展。这将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品质,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深化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挥公益金在医养结合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引导和鼓励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特别是医养结合服务领域。在此背景下,我们不仅要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还要推动服务质量的提升。
(九)土地供应保障是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基石。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需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的需求,确保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同时也鼓励营利性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前提下,也可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为社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可获得无偿或低偿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机会。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养结合机构有稳定的用地保障。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筹集资金。除了传统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应根据医养结合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挥各种金融工具的协同作用,加大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也应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十一)在优化保障政策方面,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需完善。收费标准应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十二)支持开展,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提高人员的待遇水平,同时为提供的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三)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需加大。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被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针对老年人的专属产品。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还要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为失能老年人提供费用支持。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通过培训、引进等方式,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从公益金的使用到土地供应、投融资、价格政策、、保险支持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我们都在积极推动医养结合服务的发展,以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持续改革与发展。鼓励并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等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在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的我们必须注重培养老年服务与管理方面的人才。为此,我们需要统筹现有资源,建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与医养结合机构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
医养结合机构应优先招聘经过培训的合格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我们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关爱和照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也应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
(十五)我们还需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让医务人员能够在医养结合机构中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退休医务人员,我们也要鼓励他们到医养结合机构继续执业。各地应出台相关政策,吸引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应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待遇,如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如果医养结合机构无法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进行集中组织培训。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与民政部门等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在创建医养结合示范省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试点示范县(市、区)和机构的创建工作。对于积极落实政策、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应在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医养结合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幸福的养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