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签遗赠扶养协议 与遗嘱冲突怎么办

养老政策 2025-06-17 23:55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妥善安放晚年亲情,实现遗愿与财产处分,是众多老年人的心愿。现实却常常因遗赠扶养协议的签署与遗嘱的存在,引发家庭纷争,导致老人的遗愿难以如愿以偿。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吴强兵和江锦莲两位法官,以“遗赠扶养”为关键词,对北京法院系统中的案件进行了调研。他们发现,自2008年至2013年间审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造成这类纠纷频发且审理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那么,老年人应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深入理解这一问题。这是一起涉及九旬老太房产遗赠给侄媳妇的纠纷案。尽管侄媳妇邓女士自20年前就开始照顾老两口,并在老先生去世后继续细心照料老迈的张老太,但在张老太去世后,其子女却抢先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将房屋全部产权转移至其中一子女名下。邓女士随即提起诉讼。

邓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录像光盘和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张老太的子女则提出质疑,认为协议具有伪造欺诈性质,并提供了老人原单位的说明以及一份9年前张老太将房产留给子女的遗嘱。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改判邓女士胜诉。

案例二:遗产纷争——老先生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纠葛

一位老先生在生前分别与小常和女儿常红签订了不同的协议和遗嘱。小常作为侄子,与老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承担了照顾老先生的日常生活的责任,并在医疗和殡葬等方面承担了费用。第二年老先生又亲自写下遗嘱,明确表示家中财产由女儿常红继承。如今老先生去世,小常与常红都声称自己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在法律层面,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遵循遗赠扶养协议。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的白旭丰律师解释道,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又立有遗嘱,那么如果这两者在财产处理上没有冲突,遗产将按照协议和遗嘱分别处理;如果存在冲突,则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本案中,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在财产处理上存在冲突,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和存款归小常所有。

白旭丰律师进一步指出,小常之所以能取得相关财产,一方面是因为他确实履行了赡养义务,另一方面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即使常红持有与遗赠扶养协议相矛盾的遗嘱,也无法执行。只要小常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他就有权在老先生去世后取得相应的财产。

案例三:风险重重的法定继承人与遗赠扶养协议

有的老人选择与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然而这种做法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王老先生曾与其二女儿王芬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芬负责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并承担生养死葬的费用,老先生过世后房屋及农转非安置费由王芬继承。在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并认为协议无效。

在法律领域,与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存在一定的风险。西南政法大学教师陈苇领衔的课题组调查显示,在北京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人听说过或亲身经历过子女间的“遗赠扶养”行为。然而从法律角度看,扶养人通常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尽管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父母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但主流观点认为最好还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此类协议。这是因为无论是否继承遗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有义务积极履行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在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法律风险。法律解读: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主体资格争议及其解决建议

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遗赠扶养协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其主体资格的问题却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根据司法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扶养人须为“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协议的签署方。许多老年人在与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极易在扶养人主体资格上陷入争议。其他继承人可能会以此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专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吴强兵、江锦莲法官建议完善立法,扩大协议的主体范围。他们认为,只要是有一定财产、意欲他人扶养的自然人,与愿意对其扶养且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争议,还能更好地体现逝者的意愿,实现财富的传递。

当前最实际和有效的方法是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白旭丰律师建议,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或遗赠时,必须明确自身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同时明确相应的扶养标准、精神慰藉。为了确保相应财产处理的文件约定明确、合法有效,避免后期的纷争,应尽可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参考公证书面文件。

作为律师,白旭丰看到了太多家庭在老人过世后陷入诉讼的泥潭。他说:“无论法律最终确定谁享有财产、享有多少,都无法弥补因激烈对抗而丧失的亲情。”他建议老年朋友们在身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全家人及相关成员共同认可的方式,共同签署或确认意见一致的书面文件。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争议,传承财富,更能传递亲情,体现并尊重逝者的最后心愿。

这样的建议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专业性,更体现了对人情世故的深刻洞察。在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用法律来保障权益,更要用理解和关爱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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