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

居家养老 2025-06-18 05:56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沪民规〔XXXX〕XX号关于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亲爱的各区民政局、各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朋友们: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用为金的社会,诚信是每一个机构、每一位公民的基本准则。为了规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的归集和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机构的诚信健康发展,市民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携手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此通知的发布,旨在建立一个公平、透明、规范的养老行业环境。我们深知,诚信是行业的生命线,是公众信赖的基石。我们期望所有的养老机构都能严格遵守规定,珍视自己的信誉。

《上海市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点解读:

一、目的与依据:旨在规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的归集和使用,依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养老机构产生的失信信息的管理活动。

三、原则: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市、区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管理。

五、信息内容: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信息要素与录入:详细记录失信信息的种类、事实、来源和时间等,并在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归集平台。

七、信息公开与查询:通过多个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八、惩戒措施:对失信的养老机构采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享受政策扶持等。

九、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定认定标准并公布,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十、法人和自然人失信信息联动:标明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信息,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

我们深知,这一管理办法的实行,离不开你们的支持与配合。希望各位同仁共同努力,为上海的养老事业创造一个诚信、透明、公正的环境。

感谢你们的付出与努力,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二条 信息期限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五年。一旦失信行为或事件终止,这一期限便开始计算。当查询期限届满,民政部门将从查询界面删除这些信息。

第十三条 异议提出

养老机构若认为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异议材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作出是否更正的决策。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若不予更正,我们将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

在查询期限内,失信养老机构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根据申请,民政部门核实后,将在查询界面删除该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

我们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养老机构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养老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等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行业自律

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在此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支持其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养老行业信用管理平台。鼓励其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对于失信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责任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养老机构失信信息管理工作时,必须恪守职责。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照范围

本市长者照护之家的失信信息管理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在养老领域,维护信用至关重要。我们希望通过这套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为长者提供更加安心、放心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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