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居家养老 2025-06-18 05:43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第一章:总则

为了蓬勃发展体育事业,激发各族人民的体育热情,提高运动技艺,推动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体育工作、活动及经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体育工作的核心在于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提升竞技运动水平,推动体育产业及体育文化的发展,实现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其视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为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要重视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各级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辖区的体育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以推进本地区的体育工作。教育、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也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体育工作。

第二章:群众体育

各级应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普及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引导和鼓励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每年的九月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全民健身体育节,自治区每四年举办一系列体育竞赛活动,包括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农牧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施体质监测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应组织群众开展具有城市社区和农牧区特色的体育活动,并加强对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宣传、管理和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提供条件,鼓励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如工前操、工间操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应推广适合各类人群的体育健身活动和竞赛。

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指导公民科学健身,传授知识和技能。

各类体育团体如体育单项协会、行业体育协会等,应按章程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监督学校体育活动及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体育课程设置合理,设施使用得当。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体育课内容。

学校的体育场地在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向学生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经费必须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竞技体育

各级应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采取措施提高竞技运动水平,促进竞技体育发展。

建立健全自治区、州、市(地)和县(市、区)四级体育训练网络。为了提升竞技水平,应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选拔,同时加强教练员的培训和指导。还应加强与国内外其他运动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训练方法。

构建充满活力的体育未来:从自治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到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繁荣

为了培育更多优秀的运动员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我们必须加强对自治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队以及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的支持与建设。这不仅需要提高办学质量和训练水平,还需要的高度重视和投入。对于少数民族体育竞技项目的发展,更是要倾注更多的关注与扶持,从中发掘并培养潜力无限的运动员。

运动员和体育后备人才是体育事业的宝贵资源。经过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这些人才应得到应有的训练补贴。他们不仅要在国内外赛场上展现风采,更要在队伍间进行交流,以共同提高竞技水平。

体育竞赛是检验训练成果的舞台,也是激发运动员激情的赛场。从综合性运动会到单项体育竞赛,每一场赛事都承载着无数人的期望与梦想。我们必须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每一场赛事都能顺利进行。

对于那些在各大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应当给予崇高的荣誉和奖励。他们不仅为家乡争光,更为国家和自治区赢得了荣誉。对于获得高级别称号的运动员,他们还有资格进入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这无疑是对他们辛勤付出的最好回馈。

为了保障运动员的权益,自治区正在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也在逐步推行退役优秀运动员的货币安置办法,让他们在离开赛场后依然能够得到社会的关爱与支持。

公平竞争是体育竞赛的核心原则。每一位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体育道德,以真实的竞技水平赢得比赛。任何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都将被严厉打击。我们也要坚决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我们还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依法创办体育运动学校、组建运动队,参与各项体育竞赛。他们的加入无疑会为我们的体育事业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创意。

除了加强竞技体育的建设,我们还要重视体育产业的发展。各级应贯彻实施《体育产业发展纲要》,结合本地实际培育体育市场,保障和扶持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每一位参与者都应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专业技术人才,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必须经过的严格审批。我们也要加强对此类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每一位参与者的安全与健康。

为了推动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各级还要不断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布局。从综合性运动场馆到群众体育活动场所,每一处都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第五章 繁荣发展体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鼓舞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体育事业,共同谱写体育华章。他们将享有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如同沐浴在春风之中。

这些组织和个人,如同体育事业的明灯,积极捐赠资金或设施,照亮公共体育的未来发展之路。他们的捐赠,将按照国家法规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为体育事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每一座公共体育设施都是我们共同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是需要慎重的决策。

如果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实需要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或拆除,那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深入,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优先择地新建,以回馈社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是资金的守护者,对体育事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同对待明珠一般珍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一旦发现有此行为,将依法严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有人在体育竞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或者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人员交流规定,他们将面临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如果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药和禁用方法,将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予以严惩。

第四十条 对于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若有经营者忽视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的严厉打击,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第四十二条 对于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若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或犯罪,将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受到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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