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养老金 2025-06-18 04:56www.yanglao9.com养老金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提升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工作、进行体育活动以及体育经营,均应遵循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的核心在于普及全民健身,强化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不断推动竞技体育的发展,促进体育产业的壮大,以实现体育事业的全面进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强化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体育事业所需的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乡镇、街道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体育工作。教育、文化、财政等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体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结合自身特点,组织体育活动。体育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和科学研究。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兴办体育产业,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表彰和奖励对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加强对体育运动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构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公民参与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提高身体素质。

第九条 社区体育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应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利用社区资源,引导、组织多样化的社区体育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农村体育的领导和投入,发挥村委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关心支持老年人和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老年人和残疾人协会应积极组织适合他们的健身和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体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和提高,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组织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5月为本省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各单位应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活动,普及健身知识,推广科学方法。经营性体育场所在此时应对消费者实行优惠。

第十五条 体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为社会提供科学的健身指导。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按照国家标准,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教学器材的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置体育设施,保障体育教学和活动的正常进行。针对城区学校体育场地的不足,当地应积极行动,构建共享体育设施网络。通过整合优化资源,建设相近学校共用的体育场地和设施,确保学生们有足够的运动空间。这些体育场地和设施应优先满足学校体育课程、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需求。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挪用这些设施,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联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教育部门要将体育纳入学校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确保学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对于病残学生,学校更应创造适宜的条件,让他们开展适合自己的体育活动。

在课余体育训练方面,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指导和管理,帮助学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具虚假的体育成绩证明。

学校组织的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必须确保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为此,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学生在运动中的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应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证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至于竞技体育方面,应加大投入,发展有特色的竞技体育项目,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专业运动队,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加强体育竞赛的管理,确保公平竞争。对于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体育产业蓬勃发展

各级人民深知体育产业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大力加强对体育市场的引导、服务与管理。在这背后,是对人民健康生活的关切,也是对体育产业发展潜力的坚定信念。为此,他们制定了详细的规划,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措施,激发体育产业的无限活力。

他们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兴办各类体育经营活动或项目,如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中介咨询等,特别是体育用品和体育服务领域。这一系列的举措旨在丰富人们的体育生活,提高生活品质。

更值得一提的是,积极引进国际知名赛事,推动商业性体育赛事的发展,尤其是推广具有本土特色的少林武术、太极拳等赛事。他们深知,这些赛事不仅能提升城市的知名度,更能激发大众对体育的热情,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

对于体育企业和体育用品生产企业,鼓励他们引进境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发新的体育经营项目和体育用品,培育知名品牌。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也为体育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也不容忽视。明确规定了经营此类项目所需具备的条件,并要求经营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在规定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体育项目经营者,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确保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和社会公共安全。

体育的发行得到了各级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体育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重大体育竞赛及其相关标识也受到了保护和尊重。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

各级人民将城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注重合理布局。体育行政部门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在农村地区,尤其注重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以改善群众体育活动条件。县(市)所在地会建设一系列公共体育设施,如田径场、游泳池、球场等,而乡镇和行政村则根据条件建设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区,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健身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和规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于免费开放的设施,如果确有困难,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要对特定群体实行优惠。鼓励各类单位向公众开放内部的体育设施。

对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如需临时占用,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限期归还。对于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情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重建。

欢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投资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共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罚款。罚款金额将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进行相应调整。第一章:责任与规范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体育经营者未尽到防范危险发生的职责,或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做出明确的警示和真实说明的,县级以上人民体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立即改正。若体育经营者拒绝改正,将面临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伤害事件,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规划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缩小其建设规模或降低其用地指标的行为,将受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责任与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人民体育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若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改正,将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1.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

2. 拆除或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却未按不低于原有规模的标准进行新建的行为。

第四章:教育体育的责任

在教育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 未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或未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行为;

2. 未按规定举行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的行为;

3. 未按规定配置体育场地设施,或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的行为;

4. 未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的行为;

5. 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的行为。

第五章:职务行为的规范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体育项目时,若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结束语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让我们共同遵守,为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内容生动、文体丰富、保持风格的确保条例的普及和实施。每一章都有其独特的焦点和内涵,共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育法规体系,为公众、体育经营者、教育工作者和行政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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