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经济困难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涉及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法律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其安排合格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应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或安排合格人员为符合本条例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如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可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相关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七条 我们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接受捐赠,并按照章程规定使用资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或司法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第九条 公民在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请求国家赔偿;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 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 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
(7) 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请求赔偿;
(8) 法律、法规及市人民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可申请法律援助,也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的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能聘请律师;
(2)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
(3) 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
(4)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5)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便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关怀,确保每一位公民在司法程序中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
第三章详细阐述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根据不同事项向相应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对于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如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特定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
在审查阶段,法律援助机构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指派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申请不符合条件或存在特定情形,如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等,法律援助机构会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申请人有权撤回申请,但一旦撤回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时,除非能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真实意愿,否则法律援助机构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法律援助制度为那些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法律服务的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通过规范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存在,无疑为构建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实施细节
当申请人在寻求法律援助时,若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援助的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拥有申诉的权利。自收到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他们可以向确定或组建该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会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那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该部门会以书面形式命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帮助,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该部门会维持原决定,同时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或行政诉讼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这表明法律援助的范围广泛,能够满足不同申请人的需求。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中,法院应在开庭前10日将相关文件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这些文件包括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或判决书的副本。法律援助机构会迅速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服务机构,并在开庭前3日告知法院的承办人员名单。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介入的诉讼案件,如果受援人提起诉讼,法院应缓收诉讼费。若判决受援人胜诉,诉讼费由对方负担;若判决受援人败诉,法院会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减收或免收诉讼费。
当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凭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进行调查取证,相关组织应予以协助。涉及的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相关费用,都会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缓收。
在某些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身或财产危害,或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援助。但如果后来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援助条件,应终止援助,并由受援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援助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存在欺骗、隐瞒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援助,或者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案件终止审理等情况,应当终止援助。
当法律援助人员完成案件后,他们需要制作结案报告并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合格的结案材料后,会向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这一补贴的标准会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办理各类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进行调整。
受援人有权了解援助的进展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履行职责,他们可以要求更换。受援人也有义务如实陈述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援助工作。
为了更加透明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会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等信息。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公众对法律援助有清晰的了解,也能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他们不仅负责指派律师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还要对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为此,他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标准。司法行政部门会制定详细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从案件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旨在确保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能得到专业、高效的处理。
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司法行政部门会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这些检查和评估工作不仅关注案件的办理过程,还会关注律师的服务态度、法律咨询的质量等方面。而且,他们会将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依法公开,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促使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时存在不当行为,司法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停业整顿的风险。
对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的行为,比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同样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会被停止执业。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还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财物,并可能处以罚款。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和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例的实施,无疑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