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家庭养老建设宜居环境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运而生,经历了数次修改和完善。今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法律的修改背景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变迁和人口结构的变化。
自1996年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高龄老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城乡“空巢”现象日益普遍。这些问题都在新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关注和解决。
新法总结了实践经验,将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新法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使法律的针对性更加明确。新法还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新法从现行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其中,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新法还首次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新法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的照料义务,并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新法还规范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了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在应对老龄化问题方面,新法明确了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包括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多方救助和照顾等。这些措施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全方位关注和支持。
这次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充分体现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的法律,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老年人的生活将变得更加幸福、更有保障。新法构建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以回应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挑战。这个框架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体现了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在国家的“十二五”规划中得到确认。这个系统的建立不仅总结了居家养老和社区为老服务的基本原则,还明确了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支持责任。
新法对于养老机构的管理进行了强化,规定了设立条件、准入许可及其变更、终止等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也强调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为了处理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和防范风险,新法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除了上述内容,新法还补充了发展老龄产业的规定,以响应社会对于老龄化问题的多元化需求。国家建立和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不仅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供了奖励,也将这一措施扩展到了城市的计划生育家庭。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为外埠老年人提供了同等优待的原则,强调全社会都应优待老年人。这一原则不仅丰富了现行法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优待内容,还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了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新法首次增设了宜居环境一章。这一章强调了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责任,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了重点规定,考虑到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残疾风险。新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进行了规定。
老年人也被赋予依法设立自己组织的权利,并参与社会发展。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的意见。新法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和发展老年教育作出了补充规定。
在充实法律责任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还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