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范围内,所有法律援助活动均应遵循本条例。法律援助是由县级以上人民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的。这些机构会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法律援助志愿者。而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则被称为受援人。
法律援助是的责任。应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会逐步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并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来支持农村贫困、少数民族和革命老区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所有的法律援助经费及相关专项资金都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而法律援助机构则具体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等都会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也会结合实际情况,为相关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并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若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7.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民事权益的;
8. 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以及
9.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
第三章 援助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之旅,当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友,或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因经济困境无法聘请律师或代理人时,他们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求助之声。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时,若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时,法律援助机构便会伸出援手。特别是当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或是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时,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立即提供援助。
第十三条 我们有明确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若申请人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或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民事权益,其经济困难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信访等,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引导他们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亲自前往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确有困难的,还可以采用电话、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电话、网上申请等方式,虽然便捷,但法律援助机构仍会作书面记载。一旦决定提供援助,会通知申请人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会开设便民服务场所,开设申请法律援助的窗口,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他们会公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等,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更加便捷。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果是诉讼事项,那么他们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若是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则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项,可以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人住所地或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多个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监狱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这些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转交给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可以由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人员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需要准备一些必要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权利主张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当场决定提供援助。其他情况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对于那些生活中遇到困难、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人来说,是一道重要的安全网。在这张网下,哪些人可以直接获得援助,哪些情况可以先行援助,都有明确的条款。
对于那些生活在农村的五保户,那些正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的人,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由供养的无依靠人群,他们的特殊困境使得他们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就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他们的遭遇让人同情,他们同样可以直接获得法律援助。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以及那些因见义勇为行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民事权益的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大门也会向他们敞开。
在紧急情况下,如面临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害危险,或者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等,法律援助机构会先行提供帮助,让申请人先行得到法律的支持。之后,再补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于那些以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会毫不犹豫地给予援助。同样,受到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若以此为依据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也会直接给予救助。
如果有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有异议,他们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的15日内向主管该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会在5日内进行复查,并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四章法律援助的实施
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有着具体的实施方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等都是常见的援助方式。还包括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等。
在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中,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十分关键。法院在开庭前会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而法律援助机构则会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当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援助案件时,他们凭公函可以查阅相关档案,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查询、咨询、复制等相关费用。
如果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某些情况,如受援人不符合援助条件、案件被撤销等,他们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后,会终止该项援助。
受援人在享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他们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表现有异议,可以要求更换。受援人也有义务配合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服务人员需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有不当行为,如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泄露隐私等,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法律援助的旅程中,我们时常见证人性的温暖与公正的力量。对于因经济状况改善而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我们会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三十二条向我们揭示,受援人在需要仲裁、公证或司法鉴定时,相关机构将依照规定减免费用,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人性化体现,为受援人铺设通往公正的平坦道路。
每当法律援助案件完结,法律服务人员都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结案报告。机构会迅速审查并支付办案补贴,这一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根据需要灵活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致力于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他们建立了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了资源共享,畅通了援助渠道。他们严格管理援助质量,制定质量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援助工作并非毫无瑕疵。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包括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援助、收取财物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违规行为,也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
对于在法律援助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隐瞒欺骗等,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未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的,将责令改正,限期退还。
这一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的法规,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那些需要援助的人们铺设通往公正的道路。在这个道路上,我们期待更多的人能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