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浙江省养老服务政策解读与洞察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随着浙江省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这背后,是浙江省人民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 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 号)以及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相关文件(浙政发〔2014〕16号)等多个文件的指导与支持。
二、具体政策解读
1. 补贴与扶持:对于自建用房且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给予一定的补贴。若机构属于护理型,且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还将获得额外的补贴。对于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省级财政也会给予补助。还通过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全方位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2. 布局与优化:致力于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并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将达到40张,其中民办(民营)机构养老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3. 设施建设:城镇新建住宅项目需按照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对于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将给予扶持。
4. 税收优惠与融资支持: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并鼓励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需求。
三、未来展望
到2022年,浙江省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将得到有效提升,每个乡镇(街道)都将建有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医养护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创新等也将成为发展的重点。
浙江省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政策体现了对老年人的深切关怀和对养老服务事业的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浙江省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正朝着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作为浙江省的一份子,我们期待这一领域的持续进步,为每一个老年人创造一个更加温馨、舒适的养老环境。政策引领,构建稳健的养老服务体系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被提上日程。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经办服务,以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
各地在发行债券时,也积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有力支持。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建立老年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并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前景明朗的老年产业项目。
与此对养老服务业的融资信贷需求,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加大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在税收方面,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向福利型、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社会力量,其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为养老机构提供了诸多优惠措施。如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完善金融服务,允许养老机构利用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各级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也能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政策的出台也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针对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困难,经过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获得定期减免的照顾。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可依法申请三个月的延期。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更是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这些扶持政策不仅为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更体现了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关注与支持。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一样,依法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只要其收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都能享受到税收的减免补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用电、用水、用气等,民办养老机构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配套费。这不仅降低了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成本,更为其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价格政策方面,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指导价管理,而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则由其自主确定,为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
集中研发、生产养老服务用品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经审核批准,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也能享受家庭服务业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养老服务行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鼓励更多的境内外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共同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在养老服务用地方面,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以市、县为单位,预留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确保养老机构设置的需求得到满足。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都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了稳定的用地保障,为其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针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需求,我们采用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此类机构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对于闲置的公益性用地,经过调整后可作为养老服务用地使用。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供应享有优先优惠权,这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如确需新增用地,省里将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重点保障。民间资本参与的示范项目,按计划给予指标奖励。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举办的机构享有同样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除了出让方式供地,还可以选择租赁等方式。
我们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等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于利用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将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参照浙江省的相关政策,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补贴标准,并明确发放条件。对于入职的养老护理人员,实施奖补制度。我们支持高校和中职学校开设相关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通过设立培训基地、提供补贴等方式,鼓励更多人员参与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鉴定,提升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我们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标是在此期间,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我们开发了大量公益性岗位,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加入养老服务队伍。这些机构需要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将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
为了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福利待遇,我们定期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并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我们给予技术等级津贴。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也被纳入培训教育规划,确保在培训名额和经费方面的保障。我们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人员到民办养老机构任职,并为他们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我们还建立了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规范执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
为了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我们实施了多项政策。例如,人力社保、民政部门会定期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并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我们还建立了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政策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我们全面推行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明确了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这一政策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了坚实的风险保障,也增强了人们对此行业的信任度。
在完善养老服务投资权益政策方面,我们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根据浙江省人民的相关意见,我们明确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产归属,并保障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出资者权益。这些政策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期待养老服务业能够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局面。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以其无私的奉献和辛勤的努力,为社会的老龄化进程贡献良多。对于这些机构的运营者来说,它们不仅仅是服务机构,更是承载社会责任和关怀的载体。在保障基本运营的他们的努力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回馈。
经过一年的辛勤工作,若这些机构在扣除运营成本、预留发展资金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后仍有盈余,经过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的审慎同意,并经审计符合相关规定,他们可以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来奖励举办人。这个奖励的年总额有一个上限,那就是不超过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利息额。这不仅是对举办人辛勤付出的认可,也是激励他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当这些机构运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不撤资的前提下,出资人的产(股)权份额也可以进行转让、继承或赠与。这一政策不仅为出资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同时也确保了机构的持续运营和稳定性。
当这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过依法清算,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的养老发展专项基金。这是对机构贡献的另一种形式的回馈和认可。经过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他们还可以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这个奖励的金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这不仅是对举办人过去努力的肯定,也是对他们未来工作的期待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