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可单独供地养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短缺问题,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一严峻挑战,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是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指导作用,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重要举措。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持续上升,老年型年龄结构已经形成。面对这一现实,自然资源部呼吁各地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于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范围及使用年限。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对于通过出让方式供应的福利用地,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指导意见》还强调了严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的重要性。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项目,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这一《指导意见》的推出,无疑为我国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再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都体现了国家对老龄化问题的深切关注和对老年人的深切关爱。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指导意见》的指引下,我国的养老服务设施将会更加完善,老年人的生活将更加美好。
《指导意见》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养老服务设施的完善与发展,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我们期待着这一《指导意见》能够落地生根,为我国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针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解读。该部门将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需求,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积极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以及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共同发展。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方面,《指导意见》有着明确的规定。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单独成宗供应,其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此举旨在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有足够且合适的土地资源来开展服务。为了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上兼容建设医卫设施,其用地规模则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相关部门将明确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要求,并强调这些设施不得分割转让,以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能够全面、系统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在土地供应价格上,相关部门致力于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而对于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则由当地人民制定最低租金标准。这些措施旨在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负担,激发其发展的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负责人强调要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需要经过法定修改程序。如果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如果是划拨用地,市、县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指导意见》还强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的监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这样不仅能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合规性,还能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为老年人创造更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