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年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此条例。
老年人在社会中长期贡献着他们的智慧和力量,他们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尊重老年人的权益,关心他们的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关于老年人的定义及权益保障
老年人指的是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公民。对于那些七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我们称之为高龄老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们的权益。歧视、侮辱、虐待、殴打或遗弃老年人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各级人民应高度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成立专门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到老年福利事业中。
第三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他们需要确保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赡养人的配偶也需要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承担护理和照料责任。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财产,如草场、林木、牲畜等,其收益应归老年人所有。
第四章:社会保障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按时足额发放老年人的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确保他们的生活无忧。对于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应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我们还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
激发企业热情,共筑补充养老保险之梦。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倡导老年人积极参与商业保险,为未来的生活添加一份保障。
在广大农村牧区,我们正致力于完善养老救助体系。对于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实无法履行赡养或扶养责任的情况,乡级人民将站出来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将负责供养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需求,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在满足基本需求的我们还积极创造条件,为五保户提供集中供养的可能性。我们充分利用未承包的集体土地、草场、林地等资源,将其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将用于补充老年人的养老或老年福利事业。
我们的社会充满爱心,许多志愿者热衷于为老年人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敬老、助老的社会志愿活动,使志愿服务活动更加规范。我们提倡邻里互助,鼓励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或患病的老年人。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始终关注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老年人的特殊情况被充分考虑。农村牧区的合作医疗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条件的地方甚至减免了老年人的合作医疗费。
医疗机构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老年人就诊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门诊和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和义诊等服务。
我们在规划和建设居住小区、市政工程及公共场所时,始终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及活动需求,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部门也建立了为老年人服务的制度,为他们的出行提供方便。
高龄老人持有《青海省高龄老人优待证》,他们可以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我们还重视和加强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支持并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我们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人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我们也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全面保护。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有关国家机关将及时受理并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将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国家机关还将上门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或违法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