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长沙大幅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根本
长沙市人民关于全面展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行动的通知
在这座城市的繁华背后,总有那么一群人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为此,长沙市人民特地出台了这份《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让我们携手行动,为这些特困人员送去温暖与关怀。
通知于长政发〔XXXX〕X号正式印发,这是我们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坚定承诺。各区县(市)人民和市直机关各单位:请注意,《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同意实施。每一份关爱,都是对生命的尊重。请务必认真执行。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全面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为了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是为了传递社会的温情与关怀。那么,何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呢?简单来说,就是为特困人员提供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殡葬服务在内的全方位保障。
在执行这一制度时,我们遵循三大原则: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城乡统筹,社会参与。我们希望借此构建全市的大救助格局,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援助。
市、区县(市)人民将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将负责特困供养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并建立起专业的特困供养工作管理服务队伍。
我们也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特困供养工作,通过承接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送去关怀与温暖。让爱心在长沙这片土地上流淌,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长沙的每一个特困人员送去关爱与温暖。这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使命。期待全市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创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长沙!第二章 救助供养对象认定
第六条,面向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若满足以下条件,将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他们需丧失劳动能力;他们没有生活来源;他们没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者这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七条进一步阐释了如何认定无劳动能力。具体包括: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还包括省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关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被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九条则详细阐述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具体包括:法定义务人符合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其他省人民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针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将被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十一条则列出了不得批准享受特困供养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或享受特困供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将不得批准享受或终止享受特困供养:拥有或使用特定机动车辆、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在保障期间购房、建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而无突发困难;拥有经营性门面或2套及以上住房;按有关政策领取了特定费用但不能说明已使用的用途;采取手段放弃自身权益和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的假象;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故意隐瞒收入、财产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经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情形。
对于已经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他们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也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一决策是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精准投放,让特困人员能够得到更为全面和专业的照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与标准,涵盖了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会得到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包括日常用品和现金资助。根据具体情况,他们还会得到必要的照料服务,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住院期间。在疾病治疗方面,特困人员会被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于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救助。在教育方面,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高中教育,甚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特困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教育救助。当特困人员离世时,会按照相关规定为他们提供丧葬服务。
特困供养的申请与审批过程也十分明确和严格。申请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经过审批,正式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的关怀和温暖无处不在。不仅为特困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专业救助供养,还积极宣传救助供养政策,主动帮助那些无法自主申请的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为了保障救助供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特困供养标准、申请与审批过程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
社会对于特困人员的关怀与救助,体现了社会的温暖和进步。在这个过程中,的专业性和效率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希望这样的救助供养政策能够继续完善和优化,为更多的特困人员提供帮助和关怀。第五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七条
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作为审批机构,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在接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他们进行全面审查。为了确保公正和透明,这些部门会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信息,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他们会及时批准,并颁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如果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他们会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在完成审批后,这些民政部门还会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档次。如果特困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当供养对象的户籍、居住地在本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化时,他们需要办理特困供养迁移手续。如果对象跨区县(市)变更,转出地和转入地需要共同配合做好转接工作。转移过程中,转出地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完成转移手续后,转出地负责发放迁出当月和下月的基本生活费,转入地则从第三月起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
如果特困供养对象户籍迁出本市,那么从迁出的下月起,他们的特困供养将会终止。
第二十条
当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需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时,也会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于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会在其所在村(社区)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如果公示无异议,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一条
有一些特定的情况会导致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需要及时终止,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以及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等。对于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救助供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每年会对特困人员进行一次复核。他们会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和健康状况重新进行认定,并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所有的变化和评估都会及时记录在案,并办理相关的复核手续。
第三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可以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对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他们在家分散供养;对于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将优先为他们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针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制度,我们深知其重要性并对其进行细致的规划与执行。对于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和服务,我们始终秉持着关心与尊重的态度。
对于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我们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积极联系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我们还努力为这些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全面照顾。为了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人员会与受托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他们承担着管理和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重任。通过建立分村包片、定期巡查、“一对一”帮扶联系等制度,他们及时解决特困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他们还负责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找到合适的供养服务机构,并妥善安排患有特殊疾病的特困人员的供养和医疗服务。
对于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它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不同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需要。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他们还需强化托底保障职责,推进设施达标建设,并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他们还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其在老年人照料护理方面的区域辐射功能。
为了加强特困供养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需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并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他们还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在资金保障和管理方面,区县(市)人民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特困供养资金的需求。各级财政要对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民政部门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我们致力于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以确保每一位特困人员都能得到应有的关心和照顾。我们深知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也是我们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做出的努力。第三章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
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精心统筹使用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助资金。这笔资金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的照料护理保险,以及日常照料护理的社会化服务。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不直接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而是拨付给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员。
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他们所在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能够为特困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照料护理服务。这笔资金不得用于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改造维修或购置设施设备。
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如果是全自理的,在购买了住院医疗期间的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额外发放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对于那些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会根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和村(居)委会的照料护理人员服务评价意见,将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员。
第四章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
当特困人员离世后,其所在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凭有效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可以实报丧葬费用。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限额。具体的报销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特困供养制度的顺利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将其列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建立了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他们加强了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制定了具体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强化了全年绩效评价。这些绩效结果会被报送至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区县(市)人民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供养资金的行为,区县(市)人民民政部门将终止其特困供养,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可能会处以非法获取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救助供养资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追回,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抄送对象为市委有关部门及长沙警备区。璀璨的长沙市,其政治架构中的核心机构闪耀着独特的光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履行着人民意志的传达与实施的职责。市政协办公厅,则以其包容与协调之力,搭建起社会各界共商国是的平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公正的化身,坚定不移地守护着法律的尊严,为市民的权益保驾护航。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的利剑,捍卫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这些重要机构的旁边,各派市委,犹如长沙市政治天空中的明星,它们以多元化的视角,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丰富的活力。它们不仅是政策的建言者,更是长沙市民众声音的传递者。
这一切的努力和贡献,都被长沙市人民办公厅于2018年1月15日的印文中所记载。这份印文,不仅是长沙市政的权威公告,更是对长沙市各机关、各派努力工作的肯定与表彰。
长沙市,一个充满活力与潜力的城市,其政治生态的繁荣与和谐,离不开这些核心机构的付出与努力。它们就像长沙市的心脏,以法治的精神,公正的态度,为长沙市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让我们为这些机构的努力工作而致敬,期待它们在未来的日子里,继续为长沙市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