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养老政策 2025-06-18 06:11www.yanglao9.com养老政策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此法律援助条例。本条例旨在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第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而法律援助机构则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也应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经费与人员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且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这些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对象、范围和形式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他们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司法机关或公证、仲裁机构受理,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且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就刑事案件、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请求、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追索、因公受伤害的赔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国家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如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会根据法院的指定提供援助。对于外国籍或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同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管辖

为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并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非诉讼法律事务则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此条例旨在确保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于法律援助的受理与程序

旨在阐述法律援助的受理机构、程序及相关规定。当案件或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更适宜受理时,优先由该地机构受理。若两个以上机构都有权受理同一事项,申请人可向其中一个申请,先接到申请的机构负责受理。在受理过程中,若机构间发生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解决。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指定下级机构办理事项,反之亦然。必要时,两个或更多机构可联合办理同一事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委托异地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

申请法律援助时,申请人需填写统一制作的申请表,并如实提交身份证、经济证明、案件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若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需回避。接待申请人时,应制作笔录。

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援助。援助机构的审查期限通常为15日,但根据情况可延长最多10日。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审议。

在符合特定条件,尤其是紧急情况下,如可能激化矛盾、当事人面临生命或重大财产危险等,法律援助机构可及时决定提供援助。同意援助后,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咨询,对需援助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审批后实施援助。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事业等单位应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提供相关资农资料时应免收费用。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相关卷宗应交由指派机构的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

详细介绍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及相关规定,旨在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提供明确、全面的指导,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第五章:权利义务与责任担当

第三十三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还可依法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减交或免交相关费用,以减轻经济负担。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之责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援助条件时,有权终止援助。若援助已完成,受援人需支付相应的办案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若受到不当干预或攻击,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需依法履行援助义务,遵循职业道德,不得无故拒绝援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援人则需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材料并协助工作。若受援人违反规定或协议,援助人员可终止援助;若受援人发现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可要求更换人员。

第四十二条:对于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或因受援获得重大收益的,需按规定支付法律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之锚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涉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责任。若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针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收取受援人财物等,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受援人若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需支付双倍费用;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法律援助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援助。这也提醒受援人应诚实守信,正确行使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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