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

居家养老 2025-06-17 23:13www.yanglao9.com居家养老

山东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与反馈指南

尊敬的读者,为了更好地推动山东省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增强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活力,并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山东省民政厅起草了《山东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邀您对此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为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我省决定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行为,旨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反馈方式

我们欢迎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sdmzylc@shandong,邮件标题请注明“山东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 信函:将意见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山东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王强(收),联系电话:(0531)86116829,邮政编码:250012。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

三、办法主要内容

《山东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明确了公建民营的定义、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2. 公建民营的实施范围:规定了哪些养老机构应实施公建民营。

3. 公建民营的原则:强调了公建民营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如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等。

4. 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的职责,负责公建民营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重点解读

本办法所指的公建民营,是指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在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养老机构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这意味着将更多地借助社会力量,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期待您的宝贵意见,您的每一个建议都将对我们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山东省的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发展,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逐渐崭露头角。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运营方,我们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启动公建民营前,产权方需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与评估。这一过程如同为养老机构做一次全面的“体检”,确保每一项资产都得到准确评估。之后,产权方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后续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这一方案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级民政部门、发改委及财政部门的意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乡镇(街道)所属养老机构更要与县级民政部门深入沟通。

第八条为了确保选择到合适的运营方,产权方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标和评标。这一过程如同为养老机构“选贤使能”,确保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能够承担运营重任。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拟制和发布是招标流程中的关键环节。招标文件应详细阐述招投标方案、投标须知、评审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广泛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投标方的条件

想要参与投标,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是参与投标的基本门槛。

拥有专业的养老服务团队和至少3年的服务管理经验,确保服务质量。

拥有与服务质量、规模相匹配的经济实力,为服务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

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这是诚信经营的底线。

满足当地明确的其他条件,确保运营符合地方需求。

若你有连锁运营经验,将更有可能获得优先选择。

合同内容

一旦中标,经过公示无异议后,产权方将与运营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内容如同运营合作的“蓝图”,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将包括设施基本情况、服务事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等详细内容,并明确当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合同还将涉及设施使用费、风险保障金以及减免设施使用费的具体年限。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产权方需将相关文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所属养老机构则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这一流程确保了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养老机构运营细则》

第十二条介绍合同期限的秘密。无论是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还是其他类型的机构,其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对于主导的养老机构,合同期限的确定需遵循行政事业资产出租出借的规定。

第三章运营责权

第十三章运营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产权方缴纳设施使用费(租金)。如果合同中有关于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的规定,运营方就有机会享受这项福利。这部分收入的管理需要遵循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确保每一分钱都流向了正确的方向。

第十四章风险保障金是运营方的“安全网”。这是一笔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一次性缴纳的资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和运营风险。具体金额由产权方根据投资规模等多个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异常情况,风险保障金将全额退还。

第十五章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兜底对象的入住需求。对于其他社会老年人,收费价格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产权方协商确定,并报备相关部门后实施。

第十六章运营方需按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从安全管理到餐饮服务,从财务公开到老年人能力评估,每一项都需要严格遵守。

第十七章运营方的财务管理必须规范透明。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需要专账管理、专款使用,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到刀刃上。

第十八章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更不能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等行为。

第十九章对于已经投入运营的公办机构,运营方需要确保供养老年人的居住环境、供养水平、服务质量不低于公建民营前水平。这是对老年人的责任和承诺。

第二十章严禁运营方在服务中出现虐老欺老等行为,严禁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章运营方可利用自身优势,为周边社区和村(居)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甚至可以连锁运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让养老服务更加便捷可及。

第二十二章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可申请或享受各项补贴、优惠扶持政策,为机构的发展注入更多活力。这些政策是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和鼓励,运营方应充分利用。监督管理细则

每年的一月尾,运营方需向所属的民政部门递交一份详尽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这份报告将详细展示过去一年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和经营收支等各方面情况,为公众和部门呈现出一个透明、负责的形象。

产权方则需要对全部资产进行详细的清产核资,并为每一项资产造册登记,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为应对运营方可能出现的异常退出情况,产权方还需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在退出时能够妥善安置每一位入住对象,并处理好后续事宜。

民政部门则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展开全方位评估,包括内部管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满意度等。若评估结果不合格,运营方将被要求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达标,合同将被解除。

对于运营方的一些不当行为,民政部门及产权方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损毁设施、改变设施用途、养老服务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歧视或虐待老年人、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等,这些情况都将被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的详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违规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等,都将被纳入处理范畴。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运营方需要与产权方进行深入的事前协商。如果需要变更合同,申请方必须提前30天正式提出请求,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变更合同书。在合同终止时,双方需在合同终止90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报告和安置方案,经过批准后实施。双方还需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清算,确保资产和账目的顺利交接。

对于那些在合同期内表现良好、社会反响积极且希望继续合作的运营方,如果在合同期满60日前提出续签申请,他们将享有优先续签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不仅确保了机构的稳定运行,也为运营方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为了保障公平与稳定,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了公建民营合同的机构,我们将尊重原有的合同(协议)并继续执行。当这些合同期满后,我们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后续操作。这一条款旨在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同时确保各方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针对硬件条件较差、无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运营方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我们提出了一种特殊安排。经过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担任运营方。这样的安排旨在解决特定环境下的实际问题,同时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我们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并加强监管以确保服务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民政厅所有。我们希望通过这一规定,确保对办法的理解和执行保持一致,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或误解。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我们期待与各方共同努力,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的公建民营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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